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九)
(2015 年8 月29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)
二十五,、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,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:“在法律規(guī)定的國家考試中,,組織作弊的,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,;情節(jié)嚴重的,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,?!?/p>
“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,?!?/p>
“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(guī)定的考試的試題,、答案的,,依照第一款的規(guī)定處罰?!?/p>
“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(guī)定的考試的,,處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,?!?/p>
五十二、本修正案自2015 年11 月1 日起施行,。